网站公告
当前位置:刑事犯罪 > 偷盗贩卖一条龙 七人拐卖婴幼儿团伙获刑
偷盗贩卖一条龙 七人拐卖婴幼儿团伙获刑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1/8/22 13:49:46  chenping  点击:1174

 

 

曾因拐卖妇女、儿童被判刑的人贩陈永军因赌博输钱遂起歹心,找其他人贩贩卖儿童获利,并找到多次为他人贩卖人口寻找买家的人贩王志寻找买家,后该七名人贩均被抓获。日前,被告人陈永军等7人被海淀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了5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5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陈永军因赌博输钱后,与被告人刘宏钢预谋偷盗婴幼儿卖钱。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永军与被告人纪明玉通过电话共谋拐卖儿童。同年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永军伙同被告人刘宏钢在北京市海淀区四顷地,将独自玩耍的被害人彭某某(男,2岁)抱走。当日,被告人陈永军乘车将彭某某带至河北省邯郸长途车站与被告人纪明玉见面。

    后被告人纪明玉联系被告人卢艳军、刘军厉寻找买家;被告人卢艳军联系梁岐、梁振芳(均在逃)寻找买家;梁振芳联系被告人王志帮助寻找买家。被告人王志通过被告人杨发芝以人民币3.8万元的价格将彭某某贩卖给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姚寨乡梨林堡村的杨先生夫妇。现被害人彭某某已被解救。

    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永军被抓获,起获赃款人民币14900元;同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陈永军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刘宏钢抓获,起获赃款人民币5000元;同年1月28日被告人纪明玉、卢艳军、刘军厉被抓获;同年1月29日被告人王志被抓获,起获赃款人民币10 000元;同年5月20日被告人杨发芝被抓获。

    另查:2010年1月7日,被告人王志伙同犯罪嫌疑人周景兰、杨兰成、王超贵(均另案处理)等人,将犯罪嫌疑人周景兰(已另案处理)从云南中间人手中以人民币1.4万元的价格购买的1名男婴,以人民币4.3万元的价格买至河北省馆陶县魏僧寨镇安雷寨村的王先生。现男婴寄养在王先生家中。

    2010年1月26日,被告人王志伙同犯罪嫌疑人姜永香、韩文琴(另案处理)等人,将犯罪嫌疑人姜永香与韩文琴(均另案处理)从云南的中间人手中以人民币2.2万元的价格购买的1名男婴,欲卖至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时被抓获。现受肥乡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的委托,男婴寄养在肥乡县天台镇刘先生家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志、陈永军、刘宏钢、纪明玉、杨发芝、卢艳军、刘军厉为牟取非法利益,拐卖儿童,且被告人王志拐卖儿童三人以上,被告人陈永军、刘宏钢偷盗婴幼儿,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志曾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又拐卖儿童,对其应予严惩;被告人陈永军、刘宏钢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永军、纪明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陈永军、刘宏钢、纪明玉、杨发芝、卢艳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永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刘军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王志、陈永军、刘宏钢、纪明玉、杨发芝、卢艳军、刘军厉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王志、陈永军、刘宏钢能够退赔,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上一条:90后青年传播357部淫秽视频获刑5年半
下一条:怀疑女友被人抢走 90后少年捅伤“情敌”获刑九个月
没有相关信息
不良信息举报 网警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