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强调的是,婚姻法解释(三)只是对婚姻法中一些模糊的、原则性的条款作了明晰和厘定。解释是立足于法律文本的阐释,而不是立法,更不是逾越法律。以此来衡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会发现其并没有如被指责的那样偏袒“强者”一方,而是严格按照法律的原则进行解释。
这方面,我们可以结合婚姻法解释(三)中引起关注的两个条文进行分析。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新司法解释称“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这当然于法有据。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为什么也不能算夫妻共有财产呢?是因为婚姻法的第十八条例外条款规定:“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以此法条为依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登记为夫妻一方的,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也是于法有据的。
新司法解释做出上述规定,其希望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期间的财产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婚姻法解释(三)充分结合了物权法和婚姻法的内容,依据物权登记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把夫妻之间没有约定,但在离婚时可能有争议的所有权问题,厘定得很清晰。这样将夫妻双方财产清晰化,为解决以往最难办的财产分割事宜,就事先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上面说过,司法解释具有相当强的针对性,它针对的是离婚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它解决的是离婚难题。新的司法解释不仅倡导了一种良好的爱情观和婚恋观,而且对基层的司法实践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让爱情变得更纯粹。当前财产意识正在一点点侵蚀着“两情相悦”的感情空间,新的司法解释彻底打破了这种“自己好不如嫁得好,嫁得好不如傍得好”的迷梦。“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新司法解释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
其次,让婚姻变得更理性。新司法解释始终在强调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律其实在鼓励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婚姻”,而且鼓励以一种理性清醒的形式面对结婚和离婚。对拥有婚前财产的人而言,比之财产公证等,结婚时无疑将更有安全感;对那些变相“买卖婚姻”或视婚姻为“筹码”的人来说,则彻底丧失了可能性;而只有那种踏实经营婚姻的“爱侣型”婚姻才能相濡以沫、感情长久。
再次,让审判变得更公正。之前的婚姻法在财产分割上界线很模糊,所以纠纷很多。而新婚姻法解释出来后,从法律上来说是越来越明确、越来越细化,这样让法官在判起案子时就明确多了,也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该司法解释在尊重夫妻双方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时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这是社会生活和法律观念的转变使然。它只是强调了现代婚姻、财产以及法治等观念,希望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保障。
如果说,有人一定要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消解了婚姻的感情和道德价值,当越来越多的人到了不事先给自己找条后路就对婚姻缺乏安全感的地步,这是社会支撑婚姻伦理价值的道德体系坍塌了,而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出错了。其所做的只能是尽可能做好“财产分割”这一“善后工作”,让想结的,动机单纯些;要离的,纠纷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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