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女友不再想与其交往,竟残忍的将21岁的女大学生杀害并抛入河中。8月26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国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为330589元。
被告人张国杰,别名柳杰孜,男,1991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学院在校学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国杰将被害人薛某(殁年系安徽省审计学院在校学生)约至泗县泗城镇上海商贸城张某的姐姐张某某家中。期间,二人因感情之事发生争执。晚上18时许,薛某欲离开房间回家,张国杰不让走。在争执过程中,张国杰双手掐住薛某颈部将其按倒在卧室床上,直至其窒息死亡。20时许,张国杰将薛某尸体抱下楼,骑踏板摩托车,将薛某尸体运至泗县北边八里桥南侧路东旁停下,抱着薛某尸体走到桥南东侧河道斜坡上将尸体沿着斜坡推下水中。在确认被害人尸体落水后骑摩托车回到其姐姐张某某家。后张国杰将其杀人一事告诉其姐姐张某某,张某某又将此情况告诉其父母,他们先后赶到张某某家中劝张国杰投案。23时许,被告人在其家人和亲友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薛某系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
据被告人张国杰供述,薛某是他高中同学,他们从高中二年级就已经确立了恋爱关系,一直感情很好。由于薛某家人的反对,最近一二年,薛某开始动心了,提出分手。他很爱薛某,不想分手。为这事多次商谈,薛某没有回心转意。遂产生杀死薛某念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杰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出于极端自私心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将被害人扼颈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张国杰杀人后又抛尸灭迹,其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有自首情节,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杰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有据部分,应予赔偿。根据被告人张国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