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邹永能等人涉恶势力团伙案。以被告人邹永能、叶俊、邹永明、邹伟、邹永辉、黎富华、梁业清犯开始赌场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十万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2006年6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邹永能伙同邹永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贺州市八步区牛仔湾、八步饲料市场附近城脚塘、八步拱桥村凉亭脚等地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邹永明、邹永辉、黎富华、邹伟、梁业清、邹永富、叶俊等人为赌场记数、洗牌、起注、抽头、追债、放哨的人员,以扑克牌加筹码和麻将牌筒子作为赌具,采用赌点数大小分输赢的手段,每天聚集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在其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邹永能、邹永旺则从每盘赌注中按赌资的3%抽头营利,邹永明、邹永辉、黎富华、邹伟、梁业清、邹永富、叶俊则在赌场中获利。
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邹永明在八步城脚塘附近开设赌场,邹永明从每局赌注中按赌资的3%抽头营利。
被告人邹永能雇请“马仔”对参赌人员进行控制,对欠下赌债未能及时偿还的人进行威胁和殴打,指使“马仔”采用限制人身自由进行追债。2009年1月13日,参赌人员黄某在邹永能开设的赌场赌博欠下36000元赌债,因其无钱偿还,于当天下午5时被邹永能雇请的被告人叶俊伙同谢海林、胡余洲等人非法拘禁在八步区“今粤桂”酒店追讨赌债。黄某打电话给黄某岁筹借36000元交到赌场后才得以脱身,黄某某被非法拘禁达30多个小时。参赌人员黎某、李某等人因在邹永能开设的赌场赌博欠下赌债后,先后遭到邹永能雇请的“马仔”叶俊等人的威胁,被关在八步区“今粤桂”酒店,直至筹钱来还赌债后才被释放。
2006年12月26日下午,贺州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八步区牛仔湾二巷中间路段有人赌博。接警后,派出所派出民警赶到现场查处,在公安人员表明身份、制止赌徒逃离现场要求配合调查时,遭到被告人邹永能纠集人员进行阻挠,对公安人员进行围攻、殴打,并将协警员梁某、欧阳某打伤,致使赌徒逃脱。
2008年9月17日,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八步一中附近的城脚塘赌场聚众赌博。接到报案后,八步分局派出民警到现场查处。当廖某等三民警进入赌场查探时,被赌场负责放哨的“马仔”察觉,被告人邹永能即纠集一伙人对协警员覃某、苏某围攻追打,致使覃某右耳鼓膜穿孔,赌博人员逃离现场。经鉴定,覃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八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永能、叶俊、邹永明、邹伟、邹永辉、黎富华、梁业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邹永能、叶俊还为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邹永能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永能是主犯,被告人叶俊、邹永明、邹永辉、黎富华、邹伟、梁业清是从犯;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永能、叶俊是主犯。对于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永能、叶俊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八步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永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叶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邹永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邹伟、邹永辉、黎富华、梁业清分别犯开设赌场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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