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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匪雇请10名农民工光天化日抢劫工地钢材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1/9/6 15:37:24  chenping  点击:1112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请十名农民工光天化日之下抢劫钢材的恶性案件,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年、七年。

    2011年1月中旬,被告人薛金中、薛松及张建明驾车自安徽省巢湖市至上海市,在途经铜南宣高速九标段工地时,薛金中下车查看发现工地堆场内有许多钢材,仅一人看守,遂萌生了抢劫的念头,并将此想法告诉了薛松,预谋共同抢劫。

    1月24日中午,被告人薛金中、王金甫先行来到该高速工地堆场,查看看护情况。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松带着雇佣的十名农民工乘车到了宣城市,三被告人再次预谋分工后到达工地堆场附近。被告人王金甫与郭文祥先到工地将看护人何某某用绳索捆绑在小屋内,并将何随身携带的手机拿走,后电话告知薛松人已被他控制住,薛松遂电话通知薛金中,同时与民工一起赶往工地搬运钢材。当晚7时许,钢材搬运结束。薛松乘坐大货车、民工乘坐面包车返回上海。

    当晚11时许,被告人薛金中开车至工地附近接看守何某某的被告人王金甫及郭文祥回上海。被告人薛松乘坐大货车到达上海后,联系薛建华,将上述钢材以83000元出售给黄德松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后被抢价值90737元的钢材被追回,已发还给受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金中、薛松、王金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薛金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金甫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薛金中、薛松、王金甫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且案发后全部赃物已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均可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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