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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工人出版社名义卖书 俩老乡获刑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1/9/20 15:07:10  chenping  点击:1114
 28岁的同某和29岁的贾某因为涉嫌冒用中国工人出版社名义非法印制销售书籍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同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底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同某、贾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在丰台区,冒用中国工人出版社的名义,非法印制、销售书籍《工会工作创新理论研究与实践》(上下册)、《新时期工会工作创新与发展》(上下册),共计1300余套(2600余册),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2万余元。2011年12月22日被查获。

    同某与贾某既是同学,也是老乡。俩人来北京务工后,一起在一家文化公司打工,负责推销书籍。同某觉得干这行比较赚钱,便辞了职,用妻子张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后来贾某也辞职跟着同某一起干。同某利用他卖书的经验,以中国工人出版社的名义,非法印制了他自己编写的两套丛书,然后和贾某打电话推销书籍。

    庭上,同某、贾某表示认罪。“两套书都是我编的,主要是盗用其他书的内容,我还在网上查找了工会方面的文章,另外一小部分是我电话联系全国各地的工会系统单位约的稿”,同某说,“我通过印刷小广告联系印刷的人,把样书给他们,他们印好后在拉到北京给我,印刷图书获利30多万”。“我在公司主要负责下载文章、推销书籍,我在公司用假名字,假名字比较容易记住,同某每个月给我开1500元”,贾某说。

    “我法律意识淡薄,现在非常后悔,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后陈述时,同某说。贾某认为自己只是单位的业务员,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同某、贾某无视国法,结伙以牟利为目的,盗用他人书号、以他人名义,印刷、销售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同某、贾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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