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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沙沙主难容他人瓜分“唐僧肉”雇凶“维权”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1/10/8 15:22:48  chenping  点击:1317
 河南省固始县三名河沙承包人在得知他人在其承包的沙地抽沙时,恼羞成怒,雇佣两名男子召集10多个青年威胁、伤害采沙人,将对方打致轻伤。10月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永成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陈明平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永成,男,1976年10月出生,固始县石佛店乡漂桥村农民,于2008年4月30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刑拘,2008年10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陈明平,男,1972年4月出生,固始县南大桥乡陈营村农民。

    2007年春,汪某、邓某、张某在史河固始县洪埠乡谷圩村地段买了30亩河滩地作抽铁沙用。三人让曹某负责管理沙场。

    2008年4月,固始县蒋集街道市民王某在该沙场抽沙,与汪某等人发生矛盾。4月6日上午,曹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永成找人到史河滩打架。李永成又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明平帮助找人。陈明平再次通过他人找到10余人。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永成、陈明平伙同曹某等人乘车到洪埠乡谷围村史河滩上。被告人李永成、陈明平一伙从工地上拿起铁棍、铁锹分别对王某进行殴打,将王某殴打致伤。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王某系被钝器损伤胸部及右裸关节,损伤程度属轻伤。事发后,曹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成、陈明平纠集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永成在容留卖淫罪的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寻衅滋事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永成、陈明平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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