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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储68万 房产中介老板被判三年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1/10/11 15:35:53  chenping  点击:1420
从2009年初至当年9月底,某房产中介老板蔡某通过不同渠道发布广告,以年息20%-60%的利息为诱饵,吸引他人委托放款。短短9个月内,共吸收市民资金共计68万多元,随后逃亡外地。10月11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

    “我是来报案的。蔡某骗了我17万元,半年前对方就不见了踪影。”去年6月17日上午9时许,屈女士来到鼓楼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屈女士反映,2009年4月份,她在小广告上看到成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宣传称,该公司对外放贷,急需吸纳本金,对委托人支付高额利率。对方公司有两家门面,一个在下淀路杨庄,一个在云龙山东门云东一道街。于是,她跑到对方云龙山东门的连锁店内,洽谈借款事宜。

    屈女士说:“我在那存了3万元。”她说,随后她又分4次将14万元钱借给该中介公司,对方都给她开了委托合同和借据单。“年息基本上多为50%,部分为60%。”她说。民警问她是否拿到了对方许诺的利息,她称一分都没有拿到。

    随后,鼓楼警方连连接到市民报案称,他们都被“成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欺骗了,不但借给对方的钱有去无回,而且公司老板也于半年前人间蒸发。

    报案人中有一对母女。女儿曹小姐反映,2009年3月7日,在母亲的介绍下,她来到位于杨庄的该中介公司,办理了委托放款合同,给了蔡某4万元,放款期限为半年,按照季息2.5%计算。蔡某当时就给她第一季的利息3600元。而到了当年6月份,她再向蔡某要利息,对方却一直要她等等。当年9月就再也找不到蔡某了。

    曹小姐的母亲沈女士则告诉警方,2008年底,她看到该公司发布的委托放贷广告,就去该公司咨询。发现墙上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20万,她就借给蔡某10万元,月息3%。起先利息支付很及时,所以她于3月25日第二次将10万元借给对方。但是这次,蔡某只支付了她一个季度的利息,就消失了。“辛苦积攒大半生的积蓄就这样打了水漂,还害得女儿损失了数万元。”她后悔不已。

    此案受到市公安局的重视,经过缜密侦查,蔡某于去年12月14日在厦门被抓获。29岁的蔡某交代,2008年初,他用自己的名字在我市下淀路开了成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专门做房屋买卖与租赁生意。干了一段时间,生意冷淡,无以为继。2009年初,就再也没有做房产业务了。

    “我见放贷有钱赚,就以公司的名义吸收存款。”他说,在没有金融管理部门的授权和许可下,他擅自承揽吸储业务,先后与多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5-6分计算,总共借了68万多。这些资金他大部分拿去放贷,一部分搞投资,一部分用于自己消费了。后来,他放出去的钱部分收不回来,投资的其他项目也接连亏损,最后他无法支付所吸收委托人存款的利息,便于2009年10月跑到了厦门。

    蔡某说,委托人的本金一分都没有还,只支付了部分许诺的利息。

    2010年12月24日,蔡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被逮捕,鼓楼区检察院于2011年8月25日向鼓楼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蔡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会尽快偿还被害人的钱款,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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