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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一女子拐卖越南妇女抵债获刑三年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1/10/11 15:47:07  chenping  点击:1550
地处中越边境的广西那坡县姑娘冯丽丽因曾答应过帮介绍妇女给他人作老婆并向其借了近五千块钱,当看到有一越南妇女来到她家时,便将其像商品一样卖掉抵债,结果铛锒入狱。10月10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冯丽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8月7日,越南保乐县的姆花以入中国境内打工为名将越南的女青年陈丁一骗到广西那坡县平孟镇冯丽丽家中,姆花跟冯丽丽说:由冯丽丽自己联系买主卖掉陈丁一。先前,冯丽丽曾答应过帮介绍妇女给靖西县新甲乡的黄安军作老婆并借了黄安军4800元钱未还。这正合冯丽丽的心意。冯丽丽马上打电话给黄安军说:“现在有一越南妹子,你过来看合不合意,合意的话就买去做老婆。”黄安军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冯丽丽家,看到陈丁一后表示满意,并同意买陈丁一做老婆。这样,冯丽丽以带陈丁一去广东打工为由骗陈丁一随同黄安军到广东汕头市后,借口有急事先回家离开了陈丁一,冯丽丽以原借黄安军的4800元人民币抵了卖陈丁一所得。

    2011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汕头市成功解救出受害人陈丁一并于同年5月17日将陈丁一送出国境回国。7月2日,广东警方将冯丽丽抓获归案。案发后,冯丽丽家属主动退出赃款4800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冯丽丽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在本案中,冯丽丽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且冯丽丽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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