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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小青年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领刑罚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1/11/1 12:57:11  chenping  点击:1216

 十二名血气方刚的小青年,拉帮结伙在社会上逞能逞强,自以为这样能够为自己打出一天天地。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对这个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的十二名被告人中除陈小毛、王佳佳、谢大奎出生于八十年代末期外,其余均为“90”后。2011年2月22日晚9时,云阳县双江中学学生林某某与同学发生纠纷,便通过朋友邀约彭春、顾春林、罗晓山、吴玉辉、谢大奎、刘宴林、蒲云明等10余人实施报复。当日放学后,被告人彭春、顾春林、罗晓山、吴玉辉等人守候路边,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刀棒,对潘某及一路的熊某进行殴打,致熊某右侧气胸,经鉴定损伤程度系轻伤。

    今年3月11日晚,被告人王佳佳邀请几名女孩子到KTV唱歌。期间,王佳佳还没有付账便离开歌厅。被告人马前军(其中一名女子的男友)听说此事后,认为王佳佳有意玩弄她们,便邀约被告人刘宴林、王松、谢大奎、蒲云明、马前军等人找王佳佳出气。3月12日凌晨1时,被告人王佳佳邀约的被告人陈小毛、吴玉刚等人持刀与马前军邀约的人持戒在云阳县政协巷道内发生打斗,造成多人受伤。经鉴定,吴玉刚、陈小毛二人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2010年6月17日晚10时,被告人彭春、刘宴林等人在云阳县关坪路一居民楼巷道内,无故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导致张某大腿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春、顾春林、刘宴林、吴玉辉、谢大奎、罗晓山、蒲云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成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前军、刘宴林、王松、谢大奎、蒲云明、陈小毛、王佳佳、吴玉刚在公共场所持戒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彭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鉴于上列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亲属配合下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其中3人有立功情节,1人投案自首,考虑到他们中有6人作案时尚不满十八岁,两人在斗殴中致伤,目前仍需继续治疗,审理后均酌情给予了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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