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当前位置:刑事犯罪 > 遥控地磅虚增重量 非法获利终枉然
遥控地磅虚增重量 非法获利终枉然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1/11/1 13:00:16  chenping  点击:987
商贩在电子秤上做手脚已不足为奇,但徐某、王某等人非法获利的手段可谓生财“有道”。利用高科技手段暗作手脚,将遥控装置安置在地磅上,使电子地磅凭空“增重”12.5吨,共诈骗现金18.4万余元。10月31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王某分别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2万元。

    2002年8月,王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徐某、王某两人,提议要和他们两人合伙做钢材生意,把废铜卖给701厂,并且王某某告诉他们,可以通过其亲戚在地磅上安装遥控器,用遥控器控制地磅就可以多称重量。他们约定获利后王某某和徐某各一份,王某可以获得一定利润。2002年8月下旬,王某某将遥控器安装在701厂的地磅房的地磅上。徐某、王某分别在2002年8月31日、10月14日、10月19日送了四次货到701厂,每次经过地磅房称重均高于实际供货量,分别为4.5吨、3.96吨、2.21吨、2.12吨,合计12.518吨,高出供货量的废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万余元.2010年7月9日到弋阳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还赃物,并将获得的赃款8万元也上交给了公安机关,未给被害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本案当中未获得任何利益,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王某当庭认罪,且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上一条:九旬老父冻死元宵夜 无情女儿获刑三年半
下一条:蚌埠一交通协管员违法收费私分20万获刑
没有相关信息
不良信息举报 网警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