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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柜藏男友 父亲带人敲诈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1/11/15 15:18:42  chenping  点击:1056
 下班回到家后的父亲赵某发现女儿衣柜藏一陌生男子,便不由分说地叫来朋友陈某,两人采用殴打、威胁的方式对男孩儿李某进行敲诈。11月15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以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

    李某于2011年初在一次同学聚会上认识了女孩赵某某,后两人渐渐坠入爱河,但这一切并未让双方家人知道。6月19日早上7时许,赵某下夜班回到家后,发现女儿赵某某的衣柜里藏着一个陌生男子,于是二话不说将藏在衣柜里的李某拉至门外,后又打电话叫上陈某,两人强行将李某带至新郑市畜牧局门口,使用暴力手段强迫李某在一张空白借款协议上签字摁指纹,敲诈勒索李某现金10万元。接着,两人预谋后又将李某带至新郑市博物馆附近某洗浴中心2楼房间,以李某强奸赵某女儿为由,向李某家人打电话要钱,并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继续敲诈勒索,民警接被害人亲属报警后案发。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陈某均向被害人李某道歉,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另查,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陈某在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赵某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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