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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齐上阵贪污3000多万 女行长一审被判死缓
 
经济犯罪  加入时间:2011/12/5 13:09:37  chenping  点击:3015
 现年71岁的一国有银行原顺德支行行长区叶宽,因私设小金库贪污3000多万元,近日一审被判处死缓,同时,区叶宽43岁的儿子欧阳胜因犯共同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庭上,区叶宽一再为自己的儿子辩解,声称儿子不知道6张存单的性质和来源。

  私设小金库:6张存单入账3000余万帮儿子还债

  今年71岁的区叶宽是顺德本地人,1988年7月至1996年1月担任一国有银行顺德支行的行长,在1998年5月正式退休。区叶宽称,在她担任顺德支行行长之前,该行没有设立小金库,在她担任行长之后,就设立了小金库,且由她全面负责,其他副行长仅知道有小金库,但没有直接参与运作。

  区叶宽称,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是吸收存款或者拆借资金,一年拆借或吸收存款有几个亿,利润有几千万。而小金库的账本,每年都会销毁。1992年6月,顺德支行作为唯一出资人成立了顺德市诚业财务咨询公司(下称诚业公司)作为小金库的运营主体。之后,小金库资金被逐步转至诚业公司运作,其中部分资金以存单形式入账。而实际上,小金库和诚业公司均由区叶宽实际操控。

  1995年年底至1996年年初,区叶宽将小金库存单的储户名变更为“广建公司”、“穗业公司”、“京业公司”、“广顺公司”、“广宏公司”、“广兴公司”并私自保管。区叶宽在庭审时称,这6张存单的款项是顺德一国有银行的款项,在1996年卸任时没有移交,是想需要时自己使用,而这6张存单后来就给了儿子欧阳胜。这6张存单本金人民币3131.70万元。

  6张存单去处:

  母任职最后一天违规转给儿子

  儿子兑现用于还债及投资

  在1993年年初,欧阳胜经营顺德市外经综合贸易公司(下简称外经公司)期间需要资金,因没有其他资产可供抵押,于是,他就想利用母亲区叶宽的职务便利从该国有银行下属的诚业公司借款。这样借款可以简化审批程序,且不需要抵押,于是他多次向母亲提出了想法。

  两千多万元用于还债

  剩下的用于投资

  区叶宽同意后,诚业公司先后6次向外经公司发放借款共计人民币2210万元。

  然而到了1995年1月,外经公司用自己的资金向诚业公司还了80万元后,剩下2130万元人民币无法偿还。于是,欧阳胜计划借用其占股33%的顺德市宝顺钢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宝顺公司)的名义向诚业公司再借2100万元,宝顺公司收到借款后再转给外经公司,外经公司利用这笔钱还给诚业公司。

  在这对母子的合谋下,1996年1月25日,也就是区叶宽任职的最后一天,经她批准,诚业公司向宝顺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2100万元,欧阳胜利用该笔借款偿还了诚业公司的欠款及利息。宝顺公司欠诚业公司的2100万元贷款,欧阳胜却无法偿还,于是他再次向母亲求助。

  据法院查明,1996年5月,因宝顺公司借款期限即将届满,区叶宽与欧阳胜密谋后,将其私自保管的6张存单交给欧阳胜。

  之后,欧阳胜找到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海南代表处、驻深圳办事处,分别于同年6月13日、19日,支取了上述6张存单本金人民币3131.7万元和利息人民币190.8597万元后,又再由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海南代表处、驻深圳办事处通过转账支取的方式将钱转至宝顺公司和外经公司的账户上。

  欧阳胜将其中的2220万元用于归还宝顺公司欠诚业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其余的1102.559万元用于其他投资。

  庭审焦点: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区叶宽、欧阳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322.559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区叶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欧阳胜是从犯。

  法院还认为,区叶宽伙同他人贪污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本应予从严惩,但鉴于区叶宽、欧阳胜通过其家属退回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故对区叶宽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对欧阳胜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佛山中院近日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区叶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欧阳胜有期徒刑十年;两被告人退回的120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贪污行为何时发生,儿子是否介入?

  被告人欧阳胜辩解称,其没有与母亲密谋非法占有公款。其辩护人提出,区叶宽在1996年1月,其贪污6张存单资金的行为已完成,贪污行为已经实际发生。

  对此,佛山中院认为,区叶宽在1996年1月被免去行长职务,1996年6月将涉案6张存单交给被告人欧阳胜并支取了全部存单本金和利息,在区叶宽被免去行长职务到其将6张存单交给欧阳胜期间,上述存单的款项仍在诚业公司账户内,并未脱离诚业公司的控制,在此期间也没有证据证实区叶宽对该款项有侵占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区叶宽贪污行为已发生。

  1996年6月间,区叶宽将该6张存单交给欧阳胜并由欧阳胜支取了存单款项并占有使用,上述存单款项才脱离了诚业公司的控制,故应认定此时被告人区叶宽也实施了贪污涉案6张存单款项的行为。

  2.母子有无合谋?

  庭审中,欧阳胜及其辩护人提出,欧阳胜没有与区叶宽密谋贪污,对区叶宽的贪污行为不知情,不构成贪污罪。区叶宽也称,她将六张存单交给欧阳胜时,没有告知儿子存单的性质和来源。

  中院审理认为,欧阳胜在侦查阶段的前4次供述均称区叶宽将六张存单交给他时,告知存单款项是诚业公司经营的利润,让他冒充存单的储户支取款项,后他为掩人耳目,找到他人冒充存单储户支取了全部存款本息后,再将款项转回外经公司、宝顺公司账户。

  证人证实六张存单的账户资料及转账凭证等均证实,欧阳胜通过他人冒充存单储户支取了存单全部款项,然后再转回外经公司和宝顺公司账户,印证了欧阳胜为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通过他人冒名支取的方式实施了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

  鉴于欧阳胜的前4次供述与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均能相互印证,法院认定区叶宽与欧阳胜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共财物的事实,欧阳胜的行为构成共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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