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新、旧校区建设中,原该校校长黄祖春、副校长邓步华为谋取私利,分别受贿20万元和26万元。日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祖春、邓步华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同时分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该校因进行校园绿化后期增补工程建设,先后与重庆渝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东西教学楼中庭及露台的绿化工程、西教学楼、图书馆、食堂等处的盆栽工程等合同。在该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该公司的张某、刘某为了使承接的绿化项目顺利施工,以及在工程完工后更快地通过学校的验收、审计等程序,及时取得工程款,便通过该校校长办公室主任丁某,向被告人黄祖春先后三次送去好处费共计13万元。
2010年,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承建了该校教职工经济适用房工程。之后,该公司的承包人项某、刘某等人先后五次给予被告人感谢费共计12万元。2011年3月,被告人黄祖春主动邀约刘某喝茶,退还了5万元。
该公司中标前,项某还曾向时任该校副校长的邓步华,表达了想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想法,并为其送去1万元的好处费。在该工程承建中,项某向被告人邓步华提出,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付清工程总造价10%的工程保证金太高,希望将其降至5%。之后,在邓步华的帮助下,该工程保证金在合同的实际执行中变更为了5%。邓步华从中获得好处费10万元。
另外,被告人邓步华还在学校新校区食堂设备采购、校区景观设计工程、校园超市承包、学生公寓家具采购、新校区建设工程外墙砖项目以及老校区集资楼配套车库建设等工程中收受各种好处费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祖春、邓步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分别收受贿赂,其行为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经构成受贿罪。在综合考虑两人具体犯罪事实,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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