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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大学生杀人分尸获死刑 父亲包庇儿子获刑3年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1/12/15 13:33:55  chenping  点击:1434

 

一名即将步入“象牙塔”的准大学生在高考后等待录取通知书期间,因看到电视上一组“亲热”镜头,竟“非礼”前来收水费的女收费员,后来因怕事情败露,准大学生居然杀人分尸。12月1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周节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父亲周秀国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节, 曾用名周洁, 男,1986年4月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 高中文化。2006年8月8日晚20时许,复读了一年高三,刚参加完高考的周节(当年的周节考上了重庆某“三本”院校)在家等大学录取通知书,一个人在家看电视,当他看到电视里的一些“亲热”画面时,20岁的他内心燃起一阵莫名的性冲动。恰好此时,同住2楼的收费员陈娟娟(化名)到周节家来收取上个月的水费,陈娟娟收完水费后离开周节家。周节随即尾随陈娟娟到该楼6至7层转角平台处将陈娟娟抱住进行非礼,遭到陈娟娟的激烈反抗,周节害怕即放开陈娟娟跑回家中。

    之后,周节出门下楼走到四楼时,听见陈娟娟将此事告诉了四楼住户刘菲菲(化名)夫妇,周节便向陈娟娟道歉,陈娟娟及刘菲菲夫妇训斥了周节,并称要将此事告诉周节的父母。周节遂产生杀人恶念。

    当日晚22时许,周节从家中持菜刀到四楼刘菲菲夫妇家门口等候,准备杀害刘菲菲一家,因刘菲菲家里灯一直亮着,周节便放弃杀刘菲菲一家的念头,转而去杀陈娟娟。周节到该楼2楼楼梯转角平台处,通过水泥廊杆外面的电线管子翻入陈娟娟家的厕所,并到陈娟娟家厨房换了一把较大的菜刀,进入陈娟娟的卧室用菜刀朝陈娟娟的颈部猛砍数刀,当场致陈娟娟死亡。

    事后,周节用冰箱包装纸壳将陈娟娟的尸体拖入厕所,用菜刀将陈娟娟的尸体分解成躯干、头、双腿等四部份,连夜丢弃于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兴盛居委的“小珍溪河” 河段及长江中。之后,周节返回陈娟娟家中将室内的血迹清扫后逃离现场。

    同年8月11日晚,周秀国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陈娟娟被害一案,并发现其儿子周节手上有伤且情绪异常,便追问周节,周节承认了杀害陈娟娟的事实。之后,周秀国给周节人民币500余元叫其往西北方向逃跑。周节先后逃至成都、宝鸡等地,后化名为何军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养鸡场打工。2011年2月20日凌晨,周节在乌鲁木齐市一家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秀国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周节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其辩护人提出,周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周节从轻处罚。周节的父亲周秀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异议,也表示愿意赔偿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周秀国与周节系父子关系这一特殊情节,周秀国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犯罪后积极认罪,不至于再危害社会。请求对周秀国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周节因调戏妇女受到指责后心生不满而持刀杀人,且杀人后分尸,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人身危险性大中,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被告人周秀国明知周节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节、周秀国的罪名成立。周节作案后一直在外潜逃,虽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但其作案动机卑劣,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轻情节,故对周节不宜从轻处罚。本案中周秀国与周节系父子关系,周秀国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判处其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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